坚持政策引导,配套激励的原则。建设绿色矿山,要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建立绿色矿山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2、主要任务

  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原则上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力争绿色矿山建设基本实现。

  3、组织方式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推动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应组建创建绿色矿山领导小组,应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案,建立质量监测及验收等工作程序。

  4、进度安排

  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条件将新建的矿山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重点,有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其他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管理,使其逐步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5、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完善政府、企业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绿色矿山的机制.落实国家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支持绿色矿山发展的实施意见,在资源配置、开采指标、建设用地、税费减免及投融资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逐步形成与法律制度相衔接,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对纳入国家、省绿色矿山名录的,探索将其现有资源周边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以竞争性谈判方式优先配置给绿色矿山企业,激发矿山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

  6、管理措施

  (1)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在有条件的矿山企业中,先行开展试点示范工作。选择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2)强化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进行部署,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完善制度,抓好落实,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3)矿山企业要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要坚持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地位与作用,切实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切实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条件,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依法办矿和安全生产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土地复垦等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保障措施,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要严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建矿一处,造福一方,搞好矿地和谐共建,积极支持和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达到绿色矿山条件和标准。

  (4)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严格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建设和矿业开发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保障民生和社区和谐。

  (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生态保护

  (1)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构建矿山生态保护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采后修复机制。

  (2)推进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与义务,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方案开展工作。

  (3)严格实施土地复垦制度,鼓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山,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提高采矿损毁土地复垦和修复标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采矿对土地的损毁和压占。

  2、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生产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使用。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初步建立林口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

  矿山关闭,矿山企业必须编制矿山闭坑报告,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杜绝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出现。

  4、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矿山生态修复市场机制,通过政策激励,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矿山损毁土地植被恢复、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查清历史遗留矿山底数,科学制定修复计划。加强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政策,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允许利用生态修复后的废弃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和泥沙用于本修复工程,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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