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动水生态修复。
1.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建立多源补水机制,科学确定生态需水量,完善南水北调、引黄、引朱等生态用水工程体系,进一步补充河流生态流量,提高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增加水环境容量,形成“本地水 外调水 再生水”补给的多水源生态用水格局。加强水系连通,重点河流实施常态化引调水。
2.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支持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生态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作为生态、生产、生活补充用水。鼓励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
3.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守、退、补”,开展重点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工作,推进重点控制断面周边生态缓冲带建设,缓冲或减轻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过程对河流的干扰,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开展重要水体“水下森林”建设试点,科学构建水下植物群落,提升水生植物数量、多样性和覆盖度,着力恢复河湖本地优势植被物种,恢复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生生物生境。
七、协同防控,保障土壤地下水环境安全
(一)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要求纳入相关规划,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严格落实规划用途及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科学设定成片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地开发时序。
2.强化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提出并实施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3.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鼓励涉重金属企业推进工艺技术设备清洁化改造,率先在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铅、镉、汞、砷、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链条。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
(二)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1.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继续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全面查明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定期对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分类管理清单并按规定上报。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2.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确保全市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
3.严格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开展污染溯源,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整县推进安全利用。定期开展受污染耕地农产品质量监测和安全利用效果评估。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监管,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或必要的治理修复等措施,切断或阻隔污染物对食用农产品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到2025年,在全市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的基础上,深入推进风险管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和管控措施覆盖率达到100%。
4.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与土地储备、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衔接,鼓励各地对拟供应的地块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全部纳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环境监管。严格管控农药、化工、焦化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到2025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有效保障,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实现全覆盖。
5.有序推进土壤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焦化、化工、钢铁等行业为重点,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超标地块和纳入调查名录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等,合理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实施风险管控。推进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模式和污染地块的“环境修复 开发建设”模式。治理与修复施工期间,加强项目工程环境监理,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实施地下水污染管控。
1.推动地下水污染分区管理。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积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2年完成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分区划分工作。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与配套政策。
2.加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重点地下水污染源(“双源”)的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化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3年,完成市级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市级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重点矿山开采区等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