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资源比较丰富,区系组成成分复杂,共有鸟类14目29科94种,鸟类中草原鸟类占相当大比例。草原鸟类有蒙古百灵、小沙百灵、云雀、角百灵等。农田及居民点常见的鸟类主要有树麻雀、家燕、金腰燕、灰鹡鸰、白鹡鸰、乌鸦、灰椋鸟等。除上述常见种类外,还有乌鸦、喜鹊、戴胜等种类。猛禽类比较常见的种类有白尾鹞、白头鹞、红脚隼、长耳鸮等。

  两栖爬行类:黑斑蛙、黑龙江林蛙、大蟾蜍、黑龙江草蜥(马蛇子)等。

  鱼类:泥鳅、鲤鱼、鲫鱼、鲢鱼、鲶鱼、鲈塘鳢(老头鱼)、餐鲦鱼(白漂子)、狗鱼等。

  1.2社会经济概况

  1.2.1行政区划及人口

  全县总面积2445平方公里,下辖6镇6乡,包括肇州镇、永乐镇、丰乐镇、朝阳沟镇、兴城镇、二井镇,双发乡、托古乡、朝阳乡、榆树乡、新福乡、永胜乡。2个场为卫星种畜场和乐园良种场,104个行政村,732个自然屯。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肇州县常住总人口为306036人,城镇常住人口108439人,乡村常住人口197597人,其中有汉、蒙古、满、回、朝鲜族等民族。

  1.2.2 经济发展概况

  肇州县地处松嫩平原腹地,农业生产条件得天独厚,天然气储量非常丰富,2020年全县gdp为137.4亿元,农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0%,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工业基础非常薄弱。

  1.2.2 交通情况

  肇州县地处长春、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黄金经济带。经g45、203国道、301国道、哈大高速等公路与大庆、哈尔滨、吉林省松原市相连通。距离大庆市115公里、距哈尔滨141公里。

  1.3湿地概况

  1.3.1 湿地类型

  根据黑龙江省2022年8月18日发布的《湿地名录》肇州县最新湿地名录数据统计,肇州县现有沼泽草地、沼泽地、内陆滩涂3种湿地类型,湿地总面积10217.14 hm2,占大庆市湿地总面积的6.94%,其中沼泽草地5041.62 hm2,占湿地总面积的49.34%;沼泽地4879.25hm2,占湿地总面积的47.76 %;内陆滩涂296.28 hm2,占湿地总面积的2.90%(见表1-1)。

  1.3.2 湿地资源分布

  肇州县湿地分布较广,在所辖的6镇6乡,2个场中,有6镇4乡1场共11个乡镇(场)有湿地资源分布。肇州县各乡镇(场)湿地面积分布不均,湿地面积占比最大的为托古乡,面积为3321.65 hm2;新福乡次之,面积为3231.00 hm2,两乡面积之和占肇州县湿地总面积的64.13%。(详见表1-2、图1-2以及附图3),湿地权属涉及27个管理单位(详见表1-3)。

  1.3.3 自然保护地及湿地保护率

  湿地保护率指通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形式保护的湿地面积占湿地总面积的比例。设置该指标,有利于综合反映湿地保护状况,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十三五”时期,我国湿地保护率从46.6%提高到52.7%。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提出2035年60%的目标倒推,每5年需提高2.4个百分点左右。“十四五”时期,通过推进退耕还湿和退牧还湿、完善湿地生态利益补偿机制、加强小微湿地保护修复、等措施,2025年湿地保护率可达55%。肇州县仅有保护地1处,即卫星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067.2hm2,其中湿地总面积544.87 hm2(详见表1-4),肇州县现状湿地保护率为5.33%。

  肇州卫星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在2003年5月由肇州县政府批建的县级保护区,由肇州县畜牧局主管。按国家《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自然保护区属于自然生态系统类中的“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详见表1-5),是肇州县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草原及栖息于其中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由肇州县卫星种畜场管理,肇州县环保局负责对保护区的监管。

  1.4 湿地保护成效

  (一)初步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责任体系

  初步建立县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湿地管理工作,科学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到湿地地块,明确乡镇、林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职责。

  (二)初步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

  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湿地管护联动机制,以湿地名录为基础,完善县、乡镇(街道)、村屯(社区)三级管护联动机制,层层压实责任,把湿地斑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屯,加大湿地管理和保护力度。

  (三)初步奠定湿地保护、监测工作基础

  通过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为保护湿地资源奠定了基础,通过宣传、引导,积极倡导村屯巡护员进行保护区内全面监督和检查;增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湿地的保护取得成效。

  1.5 机遇与挑战

  1.5.1 发展的机遇

  (一) 国家有方向

  党的十八大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指出“要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各级政府都将湿地保护作为生态建设、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县级湿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拥有强有力的宏观保障。

  (二) 法律有保障

  2022 年 6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该法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在森林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基础上,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的立法空白,解决了湿地概念不清、管理无法落实到位的问题,湿地保护法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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