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627.11公顷(9406.65亩)。其中,水田327.19公顷(4907.85亩),占52.18%;水浇地135.23公顷(2028.45亩),占21.56%;旱地164.69公顷(2470.35亩),占26.26%。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572.22公顷(8583.30亩),占七星区耕地的91.25%;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52.01公顷(780.15亩),占8.29%;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2.64公顷(39.60亩),占0.42%;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11公顷(1.65亩),占0.02%;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13公顷(1.95亩),占0.02%。

  2.园地168.42公顷(2526.30亩)。其中,果园85.55公顷(1283.25亩),占50.79%;茶园16.99公顷(254.85亩),占10.09%;其他园地65.88公顷(988.20亩),占39.12%。

  3.林地2057.19公顷(30857.85亩)。其中,乔木林地608.47公顷(9127.05亩),占29.58%;竹林地9.95公顷(149.25亩),占0.48%;灌木林地1392.90公顷(20893.50亩),占67.71%;其他林地45.87公顷(688.05亩),占2.23%。

  4.草地156.58公顷(2348.70亩)。分布在七星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156.58公顷(2348.70亩),占100.00%。

  5.湿地9.58公顷(143.70亩)。分布在七星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9.58公顷(143.70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377.01公顷(50655.15亩)。其中,城市用地1941.64公顷(29124.60亩),占57.49%;建制镇用地26.60公顷(399.00亩),占0.79%;村庄用地1243.04公顷(18645.60亩),占36.81%;采矿用地24.24公顷(363.60亩),占0.72%;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41.49公顷(2122.35亩),占4.19%。

  7.交通运输用地138.41公顷(2076.15亩)。其中,铁路用地2.06公顷(30.90亩),占1.49%;公路用地96.42公顷(1446.30亩),占69.66%;农村道路39.93公顷(598.95亩),占28.85%。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12.43公顷(7686.45亩)。其中,河流水面155.42公顷(2331.30亩),占30.33%;坑塘水面315.06公顷(4725.90亩),占61.48%;沟渠35.36公顷(530.40亩),占6.90%;水工建筑用地6.59公顷(98.85亩),占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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