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1328.37公顷(19925.55亩)。其中,水田949.39公顷(14240.85亩),占71.47%;水浇地11.21公顷(168.15亩),占0.84%;旱地367.77公顷(5516.55亩),占27.69%。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232.40公顷(18486.00亩),占象山区耕地的92.77%;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88.10公顷(1321.50亩),占6.63%;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4.63公顷(69.45亩),占0.35%;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2.2公顷(33.00亩),占0.17%;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1.04公顷(15.60亩),占0.08%。

  2.园地229.12公顷(3436.80亩)。其中,果园217.96公顷(3269.40亩),占95.13%;其他园地11.16公顷(167.40亩),占4.87%。

  3.林地3086.69公顷(46300.35亩)。其中,乔木林地884.37公顷(13265.55亩),占28.65%;竹林地6.49公顷(97.35亩),占0.21%;灌木林地2088.01公顷(31320.15亩),占67.65%;其他林地107.82公顷(1617.30亩),占3.49%。

  4.草地260.32公顷(3904.80亩)。分布在象山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260.32公顷(3904.80亩),占100.00%。

  5.湿地5.41公顷(81.15亩)。分布在象山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5.41公顷(81.15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182.87公顷(47743.05亩)。其中,城市用地1818.62公顷(27279.30亩),占57.14%;建制镇用地0.70公顷(10.50亩),占0.02%;村庄用地802.55公顷(12038.25亩),占25.22%;采矿用地69.85公顷(1047.75亩),占2.19%;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491.15公顷(7367.25亩),占15.43%。

  7.交通运输用地213.56公顷(3203.40亩)。其中,铁路用地49.84公顷(747.60亩),占23.33%;公路用地89.43公顷(1341.45亩),占41.88%;农村道路73.27公顷(1099.05亩),占34.31%;港口码头用地1.02公顷(15.30亩),占0.48%。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15.72公顷(9235.80亩)。其中,河流水面108.19公顷(1622.85亩),占17.57%;坑塘水面431.24公顷(6468.60亩),占70.04%;沟渠74.21公顷(1113.15亩),占12.05%;水工建筑用地2.08公顷(31.20亩),占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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