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索养老喘息服务。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探索“物业服务 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服务。探索“时间银行”养老服务模式,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养老志愿服务。

  3.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

  (二)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1.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照“一街道一中心,一社区一站(点)”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街道建设具备区域供需衔接、资源统筹、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实现日间照料全覆盖。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连锁化运营,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托养服务,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大力推进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到2022年底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已建成居住(小)区加快补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按标准配齐。

  2.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内涵。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后厨可观、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的社区老年食堂;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收纳整理、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餐桌、定期巡访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三)提升机构养老服务功能

  1.优化养老机构护理能力建设。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提升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水平,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

  2.强化养老机构质量安全整治。加强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推动解决存量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属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

  3.优化拓展养老机构服务功能。深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协调发展,建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化,并发挥“溢出”效应,向社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训练、助餐、培训支持等服务,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托养机构释放“辐射”效应,以设施为基点,及时响应社区老年人需求,将专业服务延伸至家庭。

  4.提升养老机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养老机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各类风险日常评估和干预,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应急体系。

  (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1.建设“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布局,打造县乡村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县级层面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发展互助型养老。

  2.突出县级中枢指导作用。建设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拓展县级照护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功能,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应急支援、培训示范等作用。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点单线下提供服务功能,协助做好入网老年人数据分析、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鼓励指导中心、失能照护机构和信息平台一体打造、融合发展。

  3.强化乡镇综合服务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乡镇养老机构转型提升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将专业服务延伸至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和居家老年人。到2025年,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

  4.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以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依托农村综合服务站、村卫生室、便利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村民自有住宅设立邻里互助点,明确专人负责或统筹使用公益岗位,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托管运营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到2025年,农村互助型养老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提升医养结合发展水平

  1.畅通医养结合政策渠道。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合作获得所需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托管养老服务设施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2.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支持通过建立联合体等方式,发展具有医养或康养特色的养老机构。

  3.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推动老年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标准相衔接,加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推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互联网 护理服务”。实施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针对老年人特点分类完善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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