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配套支持政策和有关措施

  1、开辟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支持

  帮助企业建立多种形式融资渠道。除传统形式的贷款、担保外,企业可与社区共同融资,用于周边环境改造,地质公园建设。吸收发达国家及先进地区的经验,积极为企业联系绿色贷款、绿色担保等,保证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来源。

  2、加强体系建设,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管理

  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制定历史遗留问题治理恢复方案,完善绿色矿山体系建设。出台系列政策,鼓励绿色矿山发展。严格新建矿山环境准入资格,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

  3、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企业责任

  通过多种形式,确立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主体的观念,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办矿,规范管理,自觉承担起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减排、环境重建、土地复垦、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责任。

  4、公众参与,集思广益

  在矿山内部积极宣传绿色矿山发展理念,鼓励矿山职工为绿色矿山规划建言献策参与矿山规划建设,注重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提高规划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1、新建矿山。要全面实行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制度,鼓励采矿权人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矿山在开工建设前,采矿权人应向当地公众公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和采取的治理措施,认真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权。

  2、生产矿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定期、及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三废”达标排放,控制或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减轻矿山“三废”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矿山企业必须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努力做到边开发,边治理。

  3、关闭矿山。矿山关闭前,企业必须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和矿山关闭报告,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验收,杜绝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出现。

  4、历史遗留矿山。查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底数,建立历史遗留矿山台账,科学制定修复计划。建立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封山育林、巡查管护等保护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明确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模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已投入资金开展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要做好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治理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五、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1、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在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主体划分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负总责,负责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划,督促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实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具体责任。

  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3、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政策激励机制

  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尽快得到治理。已投入资金开展的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要做好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治理工程达到预期目标。同时应鼓励多渠道资金参与治理工作,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4、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公众监督制度

  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

  第七章 重点项目

  本轮规划无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重大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一、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情况,将可能存在或已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敏感和突出的区域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全市范围内共落实市级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4处—第一处为同江市街津口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面积1.66平方千米、第二处为同江市青龙山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面积0.93平方千米、第三处为同江市勤得利西山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面积0.70平方千米、第四处为同江市勤得利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面积0.55平方千米。重点治理区总面积为3.84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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