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路线图

  到2025年,全县矿业产业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完成新建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基础建设管理工作;逐步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5、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加快建设绿色矿山实施意见要求,完善政府、企业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绿色矿山的机制,在资源配置、开采指标、建设用地、税费减免及投融资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采取“示范工程”、“绿色矿山”等形式,落实与资源利用相挂钩的税费调节政策,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优秀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优先向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水平先进、综合开发利用的矿山企业配置资源。

  6、管理措施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全过程管理,针对矿山不同开发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筹建阶段。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使绿色发展贯穿于新建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坑全过程,形成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生产阶段。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力度,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按照“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升级改造。

  闭坑阶段。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企业责任的,进行限期停产整顿,不再批准其新的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申请。

  (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1、严格新建矿山管理

  强化准入条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新建矿山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强化源头预防。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规范开发利用,评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避让“三区两线”。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严格土地复垦。严格实施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和监管制度,鼓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山,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矿山建设期提高采矿损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标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对采矿土地的损毁和压占。

  2、加强生产矿山管理

  健全责任机制。健全“政府主导监管、部门协同严管、企业责任主体”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边开发、边治理”。

  完善基金制度。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计提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期计提。基金计提与使用情况列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和矿业权人信用约束。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制定规划目标实施考核办法,明确责任分工,把完成责任制情况的好坏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目标考核依据,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规划》批准发布实施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二)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健全完善《规划》评估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对《规划》实施进行中期评估,根据形势需求分析总结《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客观反映《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指出《规划》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针对性改

  进意见,对《规划》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

  织实施。

  (三)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建立《规划》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加强宣传学习,树立《规划》的权威性,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提高《规划》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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