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394.54公顷(5918.10亩)。其中,水田340.01公顷(5100.15亩),占86.18%;水浇地23.68公顷(355.20亩),占6.00%;旱地30.85公顷(462.75亩),占7.82%。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361.79公顷(5426.85亩),占秀峰区耕地的91.70%;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16.96公顷(254.40亩),占4.30%;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15.29公顷(229.35亩),占3.88%;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44公顷(6.60亩),占0.11%;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06公顷(0.90亩),占0.02%。

  2.园地34.79公顷(521.85亩)。其中,果园23.97公顷(359.55亩),占68.90%;其他园地10.82公顷(162.30亩),占31.10%。

  3.林地1722.99公顷(25844.85亩)。其中,乔木林地262.42公顷(3936.30亩),占15.23%;竹林地0.25公顷(3.75亩),占0.01%;灌木林地1374.53公顷(20617.95亩),占79.78%;其他林地85.79公顷(1286.85亩),占4.98%。

  4.草地62.58公顷(938.70亩)。分布在秀峰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62.58公顷(938.70亩),占100.00%。

  5.湿地0.33公顷(4.95亩)。分布在秀峰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0.33公顷(4.95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6.15公顷(24542.25亩)。其中,城市用地1302.98公顷(19544.70亩),占79.64%;建制镇用地8.32公顷(124.80亩),占0.51%;村庄用地191.18公顷(2867.70亩),占11.68%;采矿用地22.53公顷(337.95亩),占1.38%;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11.14公顷(1667.10亩),占6.79%。

  7.交通运输用地112.16公顷(1682.40亩)。其中,铁路用地30.43公顷(456.45亩),占27.13%;公路用地55.58公顷(833.70亩),占49.56%;农村道路26.15公顷(392.25亩),占23.31%。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0.75公顷(5261.25亩)。其中,河流水面128.24公顷(1923.60亩),占36.56%;坑塘水面192.20公顷(2883.00亩),占54.80%;沟渠28.21公顷(423.15亩),占8.04%;水工建筑用地2.10公顷(31.50亩),占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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