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港口区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三调”工作,历时3年,共90多名调查人员先后参与,形成了33792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区国土利用状况。本次调查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 调查”手段,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现将港口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地类数据进行公布。

  防城港市港口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港口区统计局

  2022年3月9日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区土地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流向果园、林地的问题突出,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节约集约用地仍需加大力度。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区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下一步,我区将加强“三调”成果的共享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数据支撑。同时,基于“三调”成果,加快构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利用遥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机制,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耕地保护、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实现“早发现、早制止”,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治理能力。

  一、耕地面积

  耕地2567.72公顷(38515.80亩)。其中,水田1674.79公顷(25121.85亩),占65.23%;水浇地23.43公顷(351.45亩),占0.91%;旱地869.50公顷(13042.50亩),占33.86%。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136.49公顷(17047.35亩),占全港口区耕地的44.26%;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916.66公顷(13749.9亩),占35.70%;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480.55公顷(7208.25亩),占18.72%;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32.20公顷(483.00亩),占1.25%;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1.82公顷(27.30亩),占0.07%。

  二、园地面积

  园地106.34公顷(1595.1亩)。其中,果园94.61公顷(1419.15亩),占88.97%;其他园地11.73公顷(175.95亩),占11.03%。

  三、林地面积

  林地11291.75公顷(169376.25亩)。其中,乔木林地9670.49公顷(145057.35亩),占85.64%;竹林地32.10公顷(481.5亩),占0.28%;灌木林地202.90公顷(3043.5亩),占1.80%;其他林地1386.26公顷(20793.9亩),占12.28%。

  四、草地面积

  草地1523.06公顷(22845.9亩),均为其他草地。

  五、湿地面积

  湿地10447.08公顷(156706.2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包括7个二级地类。其中,红树林地704.33公顷(10564.95亩),占6.74%;沿海滩涂9691.98公顷(145379.7亩),占92.77%;内陆滩涂50.77公顷(761.55亩),占0.49%。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面积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747.46公顷(116211.9亩)。其中,城市用地4028.74公顷(60431.1亩),占52.00%;建制镇用地2558.89公顷(38383.35亩),占33.03%;村庄用地907.28公顷(13609.2亩),占11.71%;采矿用地210.64公顷(3159.6亩),占2.72%;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41.91公顷(628.65亩),占0.54%。

  七、交通运输用地面积

  交通运输用地2720.72公顷(40810.8亩)。其中,铁路用地295.62公顷(4434.3亩),占10.87%;公路用地1030.32公顷(15454.8亩),占37.87%;农村道路用地210.06公顷(3150.9亩),占7.72%;港口码头用地1177.51公顷(17662.65亩),占43.28%;管道运输用地7.21公顷(108.15亩),占0.26%。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573.17公顷(68597.55亩)。其中,河流水面317.24公顷(4758.6亩),占6.94%;水库水面90.88公顷(1363.2亩),占1.99%;坑塘水面3884.38公顷(58265.7亩),占84.94%;沟渠97.49公顷(1462.35亩),占2.13%;水工建筑用地183.18公顷(2747.7亩),占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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