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统计局

  肥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肥东县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县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近2750人,登记了212313个农户、335个村级单位、20个乡级单位、1925个农业经营单位;对多个样方和普查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掌握了全县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县及种植大镇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根据市农普办统一部署,肥东县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结果显示,肥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肥东县农普办和肥东县统计局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肥东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0个乡镇,其中乡6个、镇14个;335个村,其中167个社居委,168个村委会。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县共有1925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普通农户209735户,经营农业的普通户176753户,规模农户2578户。全县共有351591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县共有农业设施30044个,设施占地面积2559公顷,其中设施实际使用面积2020公顷。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1527689.49亩,实际经营林地面积261831.96亩,实际经营的淡水养殖面积139010.96亩。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0.0%;100%的村通公路。

  2016年末,全县100%的村通电,27.2%的村通有线电视。50.1%的村通宽带。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邮政局服务网点,14个乡镇开办邮政储蓄业务,331个行政村通水泥路。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小学。31.2%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100%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年末,100%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44.2%的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注: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普查港澳台)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9.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0.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11.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12.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3.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1名或 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14.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15.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6.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17.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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