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矿山。加强生产矿山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边开发、边治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扩大矿区范围、扩大开采规模,均应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应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期计提,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奖励惩戒机制。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
3.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金作用。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要求,建立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鼓励第三方治理。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方式进行,鼓励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矿山企业以合同形式通过付费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公司治理。发挥矿山企业主动性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活力,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促进环境治理科技进步。细化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核查工作,摸清底数;制定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计划,积极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积极拓展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创新治理恢复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应用于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卫星遥感 互联网 政务监管”制度。逐步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七、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目标考核。市政府要加强《鸡西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组织领导,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绿色、集约、高效开发利用,推动《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有效实施。
(二)健全规划调整机制。全面分析《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等,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为《规划》修改或调整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或市场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对确需新增或调整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进行集中调整,并纳入规划数据库。
(三)强化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行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提高《规划》实施成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规划》影响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辅助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使各级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情况,为提升矿政管理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