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加强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利用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社会实践等活动,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统筹社会教育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资源,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参与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省情、市情、社情、民情。增强校外教育公益性。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广泛深入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妇联、科协、关工委等组织的育人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合力。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儿童福利水平不断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基本建成。

  2.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得到公平满足。

  3.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儿童基本医疗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普惠托育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以上。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到2025年年均提高5%以上,并持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逐步提高。

  6.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应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的,书面照护协议签订率达到100%。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7.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8.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区人民政府开通并有效运行全国统一的儿童保护热线。

  9.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配备以及新任职培训“两个全覆盖”。

  10.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逐年增长,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明显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合理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儿童生活质量。

  2.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高服务智慧化水平。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待政策。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儿童需求,适度补充适合儿童游憩健身设施。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

  3.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低收入家庭儿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全面推进“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切实保障孤残儿童康复权益。做好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患儿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开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健全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建成一批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示范单位。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划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设工作场所托育点,就近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发展家庭托育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推动现有幼儿园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

  5.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依法完善并严格执行儿童收养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提升孤儿助学水平。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一事一议”创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严格落实家庭寄养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持续提高家庭寄养工作规范化和安全养育水平。健全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推动纳入保障范围。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监护评估和监护保护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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