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80%。

  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

  3.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

  策略措施: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机制。引领儿童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培养拥有坚定理想信念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普及优质学前教育。以公益性、普惠性为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2030年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不低于80%,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保障基本、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义务教育实现优质均衡化发展。义务教育布局规划更加合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充。城镇学校“大班额”全部消除,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4.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加强示范性高中建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水平。开展生涯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

  5.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运行保障能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以及高等教育。

  6.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坚持“五育”并举,突出德育实效,深化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提升智育水平,着力培养学生认知能力、思维发展、创新意识;强化体育锻炼,推进太极拳、啦啦操进校园活动,做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工作;增强美育熏陶,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2项艺术技能,提高学生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实践技能,建好学生劳动实践基地。

  7.加大教育投入。支持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不断完善财政教育投入机制,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体系。

  2.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3.加快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

  4.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的保障水平。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权益保障体系,逐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儿童福利 督导员、儿童主任”制度作用,做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不断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逐步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2.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推动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慈善医疗救助力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患儿进行医疗救助。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服务供给体系,支持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促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4.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保障水平。推进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做好排查、认定工作,确保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探索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情况暂时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照料、关爱服务模式。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儿童救助管理和动态管理,实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全覆盖。

  5.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措施,促进筛查、诊断、康复救助有序衔接,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等服务。

  6.加大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度,选优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针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有效开展工作。在寒暑假、春节、“六一”国际儿童节等节假日期间,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慰问、帮扶、救助等关爱活动。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7.提高儿童之家创建水平。积极整合资源,扩大儿童之家示范点覆盖面。不断提高儿童之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加强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儿童之家的使用率。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组织进驻儿童之家。

  8.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社会救助。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基金作用。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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