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调部门联动。卫健、发改、财政、自规、人社、编办、医保、审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将区域卫生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规划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空间规划中按照规划确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要求,在新建或者改造城市功能区、大型居住区时,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网点用地;人社部门负责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医保部门要加快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规划做好医
疗卫生机构审批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督导评价。健全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和资源配置的有效监督机制,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开展政府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监测评价,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并采取措施保障规划有效落实。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