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城镇化建设稳步推进。有序推进城市更新,26个项目列入潍坊城市更新项目库。新修、改造道路26.9公里、排水管网46.42公里,文庙西街、横三路段等7条市政道路12.9公里完成主路面施工。新增7处口袋公园,总量达到33处,省级深度保洁示范路达到61条。城市路灯夜间亮灯率和市政设施完好率98%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35万方/天,中水回用能力达到8.5万方/天。完成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气代煤”1.6万户,10.5万户农村改厕规范运行。
环境保护取得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242天,so2、no2浓度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10个市控及以上河流断面有9个达到地表水四类以上水质,1个达到地表水五类水质,其中小清河羊口、弥河张建桥2处国控断面达到地表水三类优良水体水质,省控以上断面水质指数同比改善0.6%。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达标率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保持100%。
十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
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成投用鲁清实验学校、悦轩中学等5所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学位11250个;建成投用鲁清幼儿园、厚德幼儿园等6所幼儿园,新增学位1620个。年末共有普通高校1所,在校学生31380人;中职学校4所,在校学生10099人;普通高中7所,在校学生19663人;初中45所,在校学生34474人;小学89所,在校学生90817人;幼儿园170所,在园幼儿41662人;特殊教育学校1所,在校学生182人。高考特殊类型招生线(重点本科)上线数2600人,上线率32.6%,普通本科上线数为5467人,上线率68.4%。
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态势良好。开展文化艺术普及公益培训班300余场次,惠及群众10000余人次。图书馆藏书100.1万册,新征集地方文献5000册,到馆读者70余万人次,借阅图书44余万册次,年内新增图书馆持证读者3898人。新建三圣书房4处。境内古遗址、古遗迹、近现代史迹及各类不可移动文物233处。博物馆馆藏品144008件套,其中一级文物11件套、二级文物108件套、三级文物501件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级1项、省级9项、市级34项、县级137项。山东手造五进示范点共10家,潍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2处,县级非遗工坊20家,新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人。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7处,其中4a级旅游景区3处,3a级旅游景区4处。新增旅行社6家,累计30家。
卫生事业全面推进。年末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13处,床位8060张,卫生技术人员8879人。建成启用古城街道卫生院新院区、上口中心卫生院门诊综合楼、稻田中心卫生院新院区。3处市直医院成功通过等级评审,寿光综合医院、寿光市中医医院胸痛中心通过国家级认证。稻田中心卫生院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推荐标准。5处卫生室创建为省级中医药特色村卫生室,6个科室被评为潍坊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
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潍坊市第21届运动会中夺得实得金牌465枚、综合金牌585枚。全年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60多场次。投入200万元,为150余个行政村(社区)、公园广场等捐助健身器材。培训城乡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00名,为500多人开展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十二、人口、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户籍人口有所减少。年末户籍总人口1111663人。其中,男560405人,女551258人,人口性别比101.66:100。18周岁以下213630人,18(含)-35周岁186637人,35(含)-60周岁429325人,60周岁(含)以上282071人。全年出生总人口7663人,同比减少1045人,户籍人口出生率6.89‰;死亡人口7885人,户籍人口死亡率7.09‰,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20‰,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为115.68:100。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4411元,同比增长5.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322元,同比增长4.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03元,同比增长7.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为1.76:1。
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参保人员继续增加,年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284993人、611942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240157人、859468人;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225069人、156931人、138390人。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59.86亿元,总支出59.2亿元;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17.89亿元,总支出9.68亿元。保障标准和保障力度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726元;60(含)-65周岁、65(含)-75周岁、75周岁(含)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92元、2052元和2112元。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44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6元,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24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88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380元。
注:(1)本公报所列数字均为年报快报数或初步统计数,与当年《统计年鉴》不符者,以《年鉴》或最后公布数为准。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其余指标无特殊说明外,均未剔除价格因素影响。